以「單一劑量給藥作業」調劑供應管制藥品仍需寫明「單次調劑日數」
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函示,醫院以「單一劑量給藥作業」調劑供應管制藥品時,仍需寫明「單次調劑日數」。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衛生署曾公告其內容應如下:
一、 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之管制藥品範圍為經行政院核定公告之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
二、 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由醫師、牙醫施以手寫方式開立交付病患持向藥局領藥者,內容應包刮處方日期、病患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病歷號碼、疾病名稱、管制藥品名稱及規格、用量及用法、單位、單次調劑日數、單次調劑總處方量、單次調劑總處方量範圍、開立處方醫療機構名稱、處方醫師、牙醫師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號碼、聯絡電話及簽章、本處方箋可調劑次數、調劑人員專業證書字號及簽章、調劑日期、調劑機構名稱、領受人簽名及病患聯絡電話。
三、 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為醫師、牙醫師藉由電腦開立並列印後交付調劑者,得由處方之醫療機構自行製訂格式,內容可免載單次調劑總處方量範圍。
四、 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於同一醫療機構處方及調劑,供病患住院或手術時於該醫療機構內使用者,其專用處方箋格式得由該醫療機構自行製訂,內容可免載單次調劑總處方量範圍、開利處方醫療機構名稱、處方醫師、牙醫師聯絡電話、本處方箋可調劑次數、調劑機構名稱及病患聯絡電話。
當醫院以「單一劑量給藥作業」調劑供應管制藥品時,專用處方箋應寫明「單次調劑日數」(即處方日數),否則將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此外,若該項藥品為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時,若未註明「單次調劑日數」,形成一張處方箋多次調劑,又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以調劑一次為限」之規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三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002/12/03 | 點閱率: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