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健保局修正預防保健申報方式,比照「因病就診併行預防保健」方式辦理
本會行文建議中央健保局修正「保險對象接受預防保健依病情需要而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一般診療」之預防保健申報方式,比照「因病就診併行預防保健」分成兩筆資料申報方式辦理乙案,該局函復表示因該案涉及可否再申報診察費,將再行研議,目前仍請依現行作業方式辦理。
目前醫療院所辦理預防保健業務其申報規定如下:(一)保險對象因疾病就診,併行各種預防保健服務時,應分成二筆資料申報;(二)保險對象接受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時,視病情需要,由同一診治醫師併行其他一般診療,其申報方式仍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媒體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附表一之四註9※2規定,採併報方式辦理。
惟會員反應,常有民眾利用健檢時,順便要求醫師診斷、給藥(尤其發生於子宮頸抹片檢查時),而依上述規定,僅因辦理先後順序不同,而有二種不同之申報給付方式,造成院所辦理業務困擾。爰此,本會建議修正申報方式,比照「因病就診併行預防保健」分成兩筆資料申報方式辦理,以利院所辦理相關業務。
2002/12/03 | 點閱率: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