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議勞保給付標準表「附表」部分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修正草案進入第四次研商,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邀集相關專科醫學會參與,本會由林副秘書長忠劭代表出席,會中針對現行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表「附表」部分,進行研議。
本次會議就各項附表內容是否妥適進行探討,業經與會代表熱烈討論後,結論如下:
壹、附表一「勞工保險塵肺症障害等級肺功能損失程度審定標準」
1. 肺臟(塵肺症)身體障害之狀態、給付等級及肺功能損失程度等規定,已獲通過。
2. 附註欄部分,對塵肺症診斷第二症度以上者,塵肺症功能損失程度,分別依FVC (用力肺活量)、FEV1 (第一秒分時肺活量)、DLCO (氣體交換、肺瀰散功能)、VO2max (最高耗氣量)明訂審定標準。
貳、附表二「勞工保險殘廢給付項目『肺臟(塵肺症除外)』殘廢等級審查標準」
1. 屬第一至三等殘的部分,應增列「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規定。
2. 塵肺症與一般肺臟(塵肺症除外)之肺功能損失審定宜採不同標準,故維持分別表列。
3. (1) 附註欄一修正為:肺臟障害均需經治療六個月以上,病況未能改善,且經臨床評估確認為不可逆之變化。
(2) 附註欄二「放射性肺炎二葉以上」適用殘等,由第三級降為第五級。
參、附表三「勞工保險殘廢給付項目『心臟』殘廢等級審查標準」
1. 附註二心臟殘廢等級審定原則,明列「客觀檢查資料」之規定,以利醫師診斷判定障害狀態。
2. 請勞保局繼續聯繫相關團隊共同研究,將測量心臟功能損失標準予以「數據化」,以補心臟功能損失標準所欠缺之客觀數據。
肆、附表四「勞工保險殘廢給付項目『肝臟』殘廢等級審查標準」
應增列Child-Pugh肝功能失代償指標分項計分之單位。
其餘內容,待下次會議時繼續討論。
2003/03/05 | 點閱率: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