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重要會務

為發揮醫界自律自治功能健全醫師公會組織,本會研擬建議修正條文向衛署反映醫界意見


為發揮醫界自律自治功能,積極推動醫師繼續教育並健全醫師公會組織,就衛生署研擬「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草案,本會研擬相關建議修正條文,於1月28日中午邀請牙醫師公會全聯會、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召開會前會,會商擬具共識後,於是日會議,向衛生署反映醫界之共同意見,獲得衛生署之肯定與參採。

三公會會商之主要共識意見如下:

一、醫師執業應加入執業所在地醫師公會為醫師法第九條所明定,完成該項程序為申請執業應符合之資格條件之一,因此,醫師辦理執業登記時,應檢附執業所在地醫師公會證明文件,供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若未提出者,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督促醫師遵守法令,一併提出「執業所在地醫師公會證明文件」,依法完成登錄,才能免除醫師觸法之虞及協助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完成審核程序。

二、為減輕衛生主管機關工作負荷及強化醫師公會功能,建議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比照駕駛執照更新及檢驗車輛方式,醫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於期限屆滿前定期通知辦理。執業執照之更新得委託授權醫師公會辦理,執業所在地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為應備文件之一。

三、為提昇醫療品質,與強化醫界自治自律功能,繼續教育之審查認定宜授權由相關醫師公會全聯會辦理。

本會於會中表示醫師執業應加入執業所在地醫師公會,為現行醫師法第9條所明定,原醫師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醫師申請執業執照應檢附醫師證書及執業所在地醫師公會證明文件等證件,醫師法施行細則修正,原規定應檢附證件移列於本辦法,則執業所在地醫師公會證明文件應一併移列,較符法之周延性。本會一再提醒衛生主管機關注意並指出醫師申請執業登記,本辦法若漏未列入「執業所在地醫師公會證明文件」,則地方主管機關於醫師辦理執業登記時未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於審核時極易因忙碌漏未審核該項證件或疏忽提醒醫師執業應依法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其後果相單嚴重,將造成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行政責任與醫師之違法,過去數十年來,地方醫師公會與衛生局均循此作業程序處理,應維持此項作業,對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與醫師權益均較有保障。會議主持人經充分考量後,認為在實務作業上,同意納入。

為加強對會員之服務與減輕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工作負荷,醫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委託醫師公會協助辦理之建議,衛生署表示立意良好與肯定醫師公會為會員服務之熱忱,唯現行法令並無授權條文,訂定於本辦法須再斟酌。
2003/03/05 | 點閱率: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