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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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本會整理新舊條文對照協助會員了解修正內容


行政院衛生署參考中央健保局呈報「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後,正式於91年12月30日修正「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按中央健保局曾於91年4月9日邀集本會及各醫師公會全聯會、醫院協會、藥師公會、物理治療師公會全聯會、消基會、行政院消保會、省漁會、省農會、全國總工會等相關單位,召開「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草案)討論會。是次會議就該法進行逐條討論,會議結論修正條文並達成共識部分,計21條;新增條文並達成共識部分,計5條;未達成共識部分及中央健保局建議修正條文,則由健保局併陳行政院衛生署參酌。

由於該法係規範特約院所有關特約及管理相關內容,本會為協助會員快速瞭解本次修正內容,特重點彙整說明並附新舊條文對照表如下:

壹、彙整摘要91年12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修正「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重點說明:


  1. 第三條:增列三款不予特約情事。

  2. 第三條之一:增列三款對已受停約處分之累犯加強管制。

  3. 第三條之二:增列對重大違規案件累犯,不予特約之規定。

  4. 第四條第四項:採納本會建議,將保險人對醫事服務機構特約資格審查處理期間由原二個月縮短為一個月。

  5. 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新增條文。屬於醫事機構管理規範。

  6. 第十六條:修訂申請特約應檢具文件之部分文字。

  7. 第十七條、第廿條之六、第廿一條之二:部分文字修正。

  8. 第廿條之一:增列具有外科、婦產科、小兒科專科醫師之特約院所得申請辦理成人預防保健。

  9. 第廿條之三:

    (一) 執業醫師接受相關講習後辦理期間延長為二年。

    (二) 開放成人預防保健及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社區巡迴服務。

  10. 第廿條之七:配合實務現況,新增條文。

  11. 第廿五條之六:明訂特約醫院應明確標示其保險病床之利用現況資料。

  12. 第廿六條、第廿七條之一:修訂特約藥局資格及條件與部分文字修訂。

  13. 第廿八條至廿八條之六、第廿九條之二:增訂有關特約醫事放射機構相關規定。

  14. 第三十一條之三:增列物理治療所得接受內科專科醫師具風濕病次專科醫師開具之處方,提供物理治療業務。

  15. 第卅二條:增列第七款違約記點態樣。

  16. 第卅三條:對於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費用與實際不符者,扣減費用提高為十倍。

  17. 第卅四條:增訂「不當招攬」為停止特約處罰情事。

  18. 第卅五條之一:定義「主要違規類型」。

  19. 第卅九條之一:增訂違約累計之始點。


貳、檢附修正重點之新舊條文對照表暨說明(表)。

2003/03/05 | 點閱率: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