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出席台灣健康保險學會舉辦之座談會,討論「公法人全民健保基金會之董事會組成與產生方式」
台灣健康保險學會於2月25日舉辦「公法人全民健保基金會之董事會組成與產生方式」座談會,由中華經濟研究院薛立敏研究員及台北大學社會工作系林昭吟助理教授主持,邀請本會及相關團體(中華民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醫院協會等),進行了解民間團體對公法人全民健保基金會之董事會代表產生方式及如何強化代表參與能力之看法,以作為相關單位日後規劃參考,本會由林副秘書長忠劭代表出席。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即將屆滿八年,有關其組織體制改革,一直為各界所關心的話題。行政院二代健保規劃小組之組織體制與政策評估組,曾提出幾項健保組織體制改革方案,其中之一,為成立公法人全民健保基金會。
公法人全民健保基金會之董事會將由相關團體推派代表組成,其職責係在法律授權範圍之內進行決策,並負擔全民健保經營之成敗,爰此,未來董事會之組成及其代表產生方式與參與能力,將為重要的健保議題之一。
台灣健康保險學會提出兩方案供相關團體討論,方案一將基金會定位成保險人,委員(董事)會組成不包含醫事團體,其功能包括費用協定、費率調整、決定給付項目(醫療分配)、品質(專責機構)、承保業務,基金會與醫事團體(賣方)係屬於契約關係;方案二基金會為主辦單位,委員(董事)會組成包含醫事團體,其功能除不具承保業務外其餘與方案一同,基金會與健保局(買方)係屬於契約關係,又健保局(買方)與醫事團體(賣方)為契約關係,同時亦針對該基金會之董事會人數及分配比例、各團體應如何產生董事會之代表、如何強化其代表參與董事會的運作能力及其代表與原屬團體之關係等進行討論。
二方案最大不同處,在於基金會中之委員(董事)之組成,是否包含醫事團體。與會人員大多數認為,為顧及基金會之中立性,醫事團體不宜列入董事會成員中。對此,本會林副秘書長忠劭表示,方案二中雖包含醫事團體,惟醫事團體僅佔少數席次,在委員會中恐無法發揮功能,建議可於必要時邀請醫事團體參與,提供建議。
有關組織定位方面,中華民國工業總會代表田泰祺總幹事表示,應積極定位健保基金會之功能,包含醫療資源整合、規劃等,以發揮基金會最大效益。中華民國醫院協會張錦文理事長,主張設立以非營利為目的的財團法人基金會承辦全民健保醫療業務,其組織運作才會有效率及彈性,同時醫事團體不宜為董事會成員,但應讓醫界有參與管道,如以專家或顧問之方式提供建議。
最後,本會林副秘書長忠劭建議,董事會於召開會議前後,除通知董事會成員外,亦應將會議資訊提供其原屬團體參考,以強化原推派團體與所推派代表關係。主持人表示,將詳細紀錄各相關團體代表之建議,以作為相關單位日後規劃之參採。
2003/04/02 | 點閱率: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