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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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所藥事人員繼續教育之時數規定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 9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第一項第二目修正:「負責藥師或藥劑生需具執業二年以上,且於特約前二年內曾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繼續教育 48 小時以上」。即藥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時數已由原先 40 小時修正為 48 小時。惟因此項修正恐對院所聘用藥師時會有影響,行政院衛生署同意對於原符合規定具 40 小時繼續教育證明者,欲申請為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藥事人員,其不足 8 小時繼續教育時數,可於 92 年 6 月 30 日前補正。為確保健保合約續約各項事宜順利,請會員留意院所藥事人員繼續教育之時數是否符合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2003/05/05 | 點閱率: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