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特約醫事檢驗機構之作業規範問題,健保局採納本會建議
中央健保局 (以下簡稱健保局) 日前函知有關特約醫事檢驗機構之作業規範,因涉及申報作業問題,本會特就相關疑義函請該局釋示。該局採納本會建議,表示為配合特約院所及檢驗機構調整作業時間需要,92 年 4 月、5 月及 6 月份醫療費用申報得由特約醫院、診所及醫事檢驗機構協商,擇一方辦理。若原指定醫事檢驗機構未改以特約者,於 92 年 6 月底前,其醫療費用依原作業規定由特約院所申報。併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作業問答篇」供參。
健保局日前函知各特約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檢驗機構作業相關規範」規定,自 92 年 4 月份起,改變特約醫院、診所交付檢驗、檢查之申報方式。惟經會員反應得知,特約院所於 4 月下旬始獲悉上述規定,而部分特約院所業已進行 4 月份之申報作業,除申報之相關行政作業以及電腦申報軟體程式不及修改外,且尚有指定醫事檢驗機構尚未完成特約申請等因素,對該項規定實難配合。
爰此,本會函請健保局釋示相關申報規定,俾便特約院所遵循。該局採納本會建議並函復表示,基於醫事檢驗機構辦理特約準備及醫院、診所修改醫療費用申報方式等作業時間需要,研擬作業緩衝時程,即 92 年 4 月、5 月及 6 月份醫療費用得由特約醫院、診所及醫事檢驗機構協商,擇一方辦理申報。惟自 92 年 7 月份起,仍應依規定由特約醫事檢驗機構申報。若原指定醫事檢驗機構未改以特約者,於 92 年 6 月底仍可為特約院所提供代檢服務,其費用依原作業規定由特約院所申報。
除此之外,由於特約院所與醫事檢驗機構雙方合作多年,已建立有效率且便利患者之操作模式,若強制實施新制申報方式,將造成部份特約院所與醫事檢驗機構不便,加上醫事檢驗機構方面,亦有電腦軟體改裝、申報手續繁瑣及稅金申報之問題,故本會已再度行文健保局,希冀該局協助解決特約院所對特約醫事檢驗機構相關作業規範之疑義,並尊重特約院所與醫事檢驗機構雙方協議,若雙方同意由特約院所申報費用,則由特約院所申報。對於涉及特約院所與醫事檢驗機構雙方權利義務事項,如:醫療費用之申報方式、核減之責任歸屬等相關配套措施,應明確告知特約院所及醫事檢驗機構。同時,為期相關作業規範周延完善,在擬訂相關作業規範之際,應邀集本會及相關醫事團體共同協商,避免發生執行面上困難。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檢驗機構作業問答篇 (Q & A)
問:特約醫事檢驗機構如何提供本保險醫事檢驗服務?
答:當特約醫院、診所限於設備、人力或專長之不足,無法提供相關檢驗 (查) 服務時,可藉由交付門診檢驗 (查) 處方箋或以轉檢或代檢方式,由特約醫事檢驗機構代為執行檢驗 (查) 服務。
問:特約醫院、診所交付檢驗、檢查項目的範圍為何?
答:依本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規定,以其適用的支付標準表別所列的檢驗、檢查項目為範圍,並含本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的檢驗 (查) 服務。
問:特約醫院、診所交付檢驗、檢查,使用的檢驗 (查) 單格式為何?
答:特約醫院、診所可以參用本局公告的「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檢驗 (查) 處方箋」或以轉檢單或一般的檢查單作交付;檢驗 (查) 單應註明檢驗 (查) 項目、特約醫院、診所代號、就醫民眾基本資料、就醫序號、就醫科別、國際疾病分類碼及部分負擔代碼等資料,以利特約醫事檢驗機構向本局申報費用。
問:民眾持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交付檢驗 (查) 單,是否須至特定之特約醫事檢驗機構接受檢驗 (查) 服務?
答:民眾可以自行選擇受檢之特約醫事檢驗機構,或參考特約醫院、診所指定之特約醫事檢驗機構。
問:特約醫事檢驗機構如何處理檢查結果 (報告)?
答:特約醫事檢驗機構可以出具三聯式檢查結果 (報告),一聯送回原交付檢驗 (查) 單之特約醫院、診所,一聯交民眾收執,一聯自行保存。如果是兩聯式,一聯可交民眾供回診使用 (也可代送回原交付檢驗檢查之特約醫院、診所),另一聯自行保存。
問:民眾持交付檢驗 (查) 單,至特約醫事檢驗機構接受檢驗 (查),是否要繳交費用?
答:民眾就醫的各項門診部分負擔仍由特約醫院、診所收取;除由區域醫院、醫學中心交付且費用超出 100 元之檢驗檢查 (不含本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才須依規定向特約醫事檢驗機構繳交檢驗檢查費部分負擔費用外,並不須繳交額外的費用。
問:本保險論病例計酬案件或各類整合性照護試辦計畫內含之檢驗 (查) 服務,是否可交付特約醫事檢驗機構辦理?
答:考量本類醫療服務費用的核計與整付原則,係由原診治之特約醫院、診所向本局申報,所以目前不適交付特約醫事檢驗機構辦理。
問:特約醫事檢驗機構提供的檢驗 (查) 或轉檢或代檢服務,檢驗 (查) 費用申報標準為何?
答:不分原交付之醫院、診所層級,按實際提供的檢驗 (查) 服務項目,依本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辦理申報。
問:特約醫院、診所交付的檢驗 (查) 單,是否有效期限制?
答:特約醫院、診所交付之檢驗 (查) 處方箋、轉檢單及代檢單,有效期間為三日;逾期,特約醫事檢驗機構無法受理。
問:特約醫院、診所交付之檢驗 (查) ,須以排程方式作業時,特約醫事檢驗機構如何處理?
答:屬於必須之排程檢驗檢查,有效期間得逾三日,惟應由特約醫院、診所或請民眾於三日內,將交付的檢驗 (查) 單送由特約醫事檢驗機構完成排程登錄。
問:特約醫院、診所是否還可以委託其他特約醫院、診所辦理轉檢或代檢服務?
答:特約醫院、診所原轉檢或代檢作業方式不變,如是委託其他特約醫院、診所檢驗 (查),費用仍由原開立檢驗 (查) 單的特約醫院、診所申報;如是由特約醫事檢驗機構檢驗 (查),費用則改由特約醫事檢驗機構自行申報。
問:特約醫事檢驗機構設有醫事放射部門者,可否同時受理放射檢查的交付,提供放射檢查服務?
答:由於行政院衛生署未辦理醫事放射所的訪查評定作業,本局目前尚無法受理醫事放射所的特約申請,故特約醫事檢驗機構設有醫事放射部門,不能同時受理放射檢查的交付,現階段仍維持由特約醫院、診所以轉檢方式委託其他特約醫院、診所的作業方式辦理。
問:民眾可否直接至特約醫事檢驗機構接受本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的第一階段檢驗 (查)?
答:考量本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仍屬於臨床診療作業的一部分,檢查單應經醫師評量後交付為宜,所以不適由民眾直接至特約醫事檢驗機構接受本項服務。
問:民眾經特約醫院、診所交付檢驗 (查) 單,至特約醫事檢驗機構接受檢驗 (查) 後,是否一定須回原診治之特約醫院、診所?
答:民眾雖可自行選擇就醫處所,惟基於病情之掌握、診療之連續性及檢驗 (查) 報告之回傳,建議應回原診治之特約醫院、診所就醫,以瞭解檢驗 (查) 結果及後續診療方向。
問:特約醫院、診所以交付、轉檢或代檢方式,由特約醫事檢驗機構代為檢驗 (查) 之項目,可否自行申報費用?
答:特約醫事檢驗機構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之一,非原指定關係,本類費用依規定應由特約醫事檢驗機構自行申報,特約醫院、診所如代為申報或重複申報,因非實際提供服務者,應屬虛報醫療費用。
中央健康保險局 92.04
2003/06/06 | 點閱率: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