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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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協會就健保因應防治 SARS 草案中總額分配架構相關事宜進行協定


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費協會) 於 5 月 2 日召開第 75 次會議,就衛生署函送交議「全民健康保險因應醫療院所防治SARS資源分配及緊急應變措施 (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中,總額分配架構相關事宜進行協定。

近來,SARS 疫情日趨嚴重,部分院所為避免受 SARS 波及影響門、住診業務,疑有將類似症狀病患轉介至他院之情形,有鑑於此,行政院衛生署為鼓勵積極救治 SARS 病患而影響例常門住診作業之醫療院所,研擬「全民健康保險因應醫療院所防治 SARS 資源分配及緊急應變措施 (草案)」,提本次會議討論。此外,李委員丞華提出「全民健康保險防治 SARS 重點醫院特殊支付方案 (草案)」及陳委員時中提出「因應SARS風暴,健保總額應做適當重新分配案」等,顯示委員之高度關心。

中央健康保險局 (以下簡稱健保局) 總經理張鴻仁表示,「全民健康保險因應醫療院所防治SARS資源分配及緊急應變措施 (草案)」設計精神,在於鼓勵醫療院所積極通報及收治 SARS 病患,將誘因逆轉使疫情能快速結束。過去健保局希望院所把病人照顧好,但現在是防疫時期,現在希望有足夠能力防疫的院所降低服務量,將病床淨空,隨時後援其他類似和平醫院案例之醫院。

主席吳委員憲明說明,有關 SARS 病患強制隔離治療所需費用,係由傳染病防治相關公務預算負擔,不包含在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內。另外,衛生署亦於行政院黨政及立法院朝野協商時,為醫療機構爭取將因治療或照護 SARS 病患所造成的衝擊納入未來 SARS 防疫及相關補償的範圍內。

關於該草案適用對象方面,與會人員反映,限制適用對象必須是收治可能或疑似 SARS 病患的醫院,但事實上,這次疫情的確對所有醫療院所都造成衝擊,服務量降低許多。以地區醫院為例,雖然收治 SARS 病患的比例較少,但門診量也降低五成以上,若依草案規定此類醫院不在補助範圍內,使得該類醫院經營面臨相當大困難。

關於草案補助標準方面,與會委員表示,基層醫療是一個很大防疫關口,因為 SARS 症狀 (發燒、咳嗽) 在基層十分常見,若無相關因應措施,基層醫師將面臨停診及損失的情況,故面臨疑似或可能 SARS 症狀時會採取較嚴格標準通報 SARS 疫情,如此會造成防疫上的一個問題。若依草案給予基層診所去年同期費用之八成補助,可能又會造成某些基層醫師為了避免感染以及醫護人員辭職壓力,而傾向選擇較寬標準通報 SARS 疫情。因此,建議基層診所部分因 SARS 疫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命令暫時停診期間費用,按去年同期醫療費用六成支付。

有關因 SARS 疫情,總額分配架構是否暫停適用之疑異,主席吳委員憲明表示,後令優於前令,草案優先適用,原架構並未廢除,未來將俟 SARS 疫情再做調整。

檢附費協會第 75 次會議通過之「全民健康保險因應醫療院所防治 SARS 資源分配及緊急應變措施 (草案)」供參。本方案需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後實施,正式內容以公告內容為準。



全民健康保險因應醫療院所防治 SARS 資源分配及緊急應變措施 (草案)

劃底線部分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第 75 次會議決議結論

壹、依據

一、行政院 SARS 疫情防治工作小組第 14 會議結論。

二、傳染病防治法。

貳、政策目標

一、加強醫療體系動員落實 SARS 疫情防治工作。

二、有效保障配合 SARS 疫情防治政策之醫療院所之合理營運及收入。

三、延緩非緊急之診療,以減少傳布 SARS 疫情之機會,並促使醫療資源有效應用。

參、適用對象

一、防治 SARS 醫院

(一) 投入全院人力配合 SARS 防治作業,收治大量 SARS 病患,研發 SARS 相關治療方式及進行教育宣導之防治 SARS 重點醫院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收治可能 SARS 病患之第一線醫院)。

(二)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收治疑似 SARS 病患之醫院。

二、因 SARS 疫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命令暫時封院、部分院區隔離或停診之醫療院所。

三、配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提供收治 SARS 隔離病房及提供醫療人力協助收治 SARS 病患之醫療院所。

肆、執行措施

一、凡配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提供備用之 SARS 病床,並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報備,自完成報備之日起,不論是否收治個案,均依報備之床數,每床每日給付 1,723 元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普通隔離病床-1,723 點床/天)。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收治可能 SARS 病患之第一線醫院,其總醫療費用以去年同期醫療費用乘以 (1+4.01%+人口成長率) 支付,或得選擇以其申報之醫療費用加成給付 15%。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收治疑似 SARS 病患之醫院,其總醫療費用以不低於去年同期醫療費用為原則,或得選擇以其申報之醫療費用加成給付 5%。

四、因 SARS 疫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命令暫時封院或停診之醫療院所,於封院或停診期間費用支付方式如下:

(一) 醫院:按去年同期醫療費用 80% 支付。

(二) 西醫診所:按去年同期醫療費用 60% 支付。

(三) 牙醫及中醫診所支付方式分別由牙醫全聯會及中醫全聯會另行研議。

五、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在各區之總額架構,以不高於去年同期醫療費用之前提下,與其他醫院研議自主管理之費用支付模式。

六、建議執行措施增訂「為因應未來醫療利用率回升,各部門總額得分區研議設立保留款」乙項。

伍、相關配套措施

一、慢性病患視需要開給三個月用藥

為防範於未然,集中資源因應此次疫情,在目前緊急狀況下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請醫療院所視需要直接給予三個月用藥,減少病患暴露於高風險的環境。另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可直接至各特約醫療院所、藥局領取藥品。

二、非緊急性之手術延緩實施

為促使醫院儲存充分資源運用,隨時可配合 SARS 疫情變化需要,非緊急性之手術請延緩實施。

三、醫院儘可能將 RCC、RCW 及洗腎病患疏散,以避免感染並確保資源妥適運用。

四、強制居家隔離保險對象,如為病情穩定之慢性病患用藥,可由他人代為領藥。

五、簡化醫療院所費用申報及審查之行政作業,以調節醫療院所相關人力。

陸、經費來源

一、收治可能或疑似 SARS 病患且經強制隔離之醫療費用,由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經費支應。

二、配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提供備用 SARS 病床之獎勵費用,由政府編列專款支應。

三、有關執行措施之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費用,併同全民健康保險總額醫療費用統籌分配。

柒、實施日期

一、實施期程配合總額按季結算之原則,自 92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第二季)。其預算並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於當季醫療費用總額內統籌分配。

二、本方案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後實施。

2003/06/06 | 點閱率: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