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察內容 |
院所正確處理方式 |
健保局現行處理方式 |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 |
應避免病患本人未親自至院所就診,而由家屬代為拿藥之情形。保險對象必須經醫師親自診斷,院所方可提供醫療服務。 |
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十九條規定,及行為時之全民健康保險醫師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追扣並扣減二倍醫療費用。 |
未核對保險對象就醫文件 |
保險對象就醫時,院所應核對保險對象繳交之保險憑證及身分證件是否相符。 |
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違約記點乙次。 |
多蓋健保卡章戳,虛報藥費、診察費 |
此類情形,健保局只要訪查保險對象即可發現醫藥費用不符之處,院所應特別注意避免之。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二十二規定,處該虛報醫療費用二倍罰鍰及予以停止特約壹個月。再犯者,甚予終止特約,一年內不得申請特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