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報告應多提出例證以符實證精神
日前某醫師於學術場合發表其學術報告,以一名一歲八個月的嬰兒因服用中藥而引發猛爆性肝炎致死的個案為例,指稱有上百種中藥具有肝毒性,此報告經媒體摘述後,引起中醫藥界之強烈不滿,認為該醫師在沒有長期研究的基礎下,僅以一名特殊病例便指稱中草藥具有肝毒性,造成中醫藥界之困擾,有違醫師倫理,要求將其送交衛生署懲處,甚至撤銷醫師執照。
事實上,該名醫師於發表此篇學術報告時亦有提及,並不是服食這些中草藥就一定會對身體產生傷害,只是一定要經過專業中醫的診察後方可服用,且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的中草藥。上述內容顯示該名醫師之論述並無意毀損中醫藥界對社會大眾健康之貢獻。醫政處簡任視察鄭聰明亦說道,撤銷醫師執照有其要件,需由醫師公會和地方主管機關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相關事件不能情緒化處理,否則未來會造成寒蟬效應。
學術研究是醫學進步之一環,學術場合進行報告具合法性,然其內容在未獲證明或僅為單一個案時是否適合發表則有待討論,學術論點之發表建議應多提出例證,以符實證精神,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在此呼籲會員,日後對於研究成果之發表及接受媒體採訪等事宜,應更嚴謹審慎處理,在報告內容未獲證明或僅為個案之時,避免引述之。(台灣醫界46卷12期)
2003/12/05 | 點閱率: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