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應盡量避免參與任何醫療及健康有關之廣告或代言
近日衛生署醫學倫理委員會針對醫師代言產品之妥適性,召開會議研討。
會議研討結論如下,請會員對自身行為之適當性有所注意與約束:
一、原則上醫事人員應盡量避免參與,與任何醫療及健康有關之廣告或代言。
二、醫師為產品代言,其廣告內容涉及醫療廣告者,則依相關醫療管理法規辦理。
三、醫師為產品代言,其廣告內容若非屬醫療廣告,如健康食品、化妝品等,其宣傳內容如未經科學研究證實或假借未曾發表之研究報告,而為產品代言、背書或影射其功效,有誤導消費者購買之虞者,則依醫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業務不正當行為移付懲戒。
四、未涉及假借其醫學專業知識,為一般性產品(不包括煙、酒)代言、宣傳者,不予處理。
(台灣醫界46卷12期)
2003/12/05 | 點閱率:3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