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醫基層總額支付採支付上限制
但鼓勵服務項目則採支出目標制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費
協會)於3月9日召開第38次委員會議,針對「九
十年度下半年及九十一年度上半年西醫基層醫療
給付費用總額設定及其分配」乙案討論,吳理事
長運東、吳監事守寶代表本會出席,會議結論如
下:
一、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第一期實施起訖期
間,訂為九十年度下半年與九十一年度(90年7
月至91年12月),合計一年半。
二、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支付方式,比照牙
醫、中醫總額支付制度採支出上限制。惟為強化
西醫基層服務功能,同意在西醫基層上限總額
下,區分為鼓勵與不鼓勵服務項目,其鼓勵服務
項目的支付模式,得採支出目標制。
三、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涵蓋範圍,第一期原
則採研議小組建議方案,其文字內容由費協會於
會後會同衛生署健保小組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協商
修正。
四、有關西醫基層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設定、分區
總額分配、服務部門與項目區分及其支付模式,
均由費協會協定,但服務部門與項目之間總額預
算比例,授權中央健康保險局會同本會訂定,提
報費協會核備。
五、西醫基層上限總額下,區分為一般門診部
門、特殊服務部門及藥費與藥事服務費;特殊服
務部門區分為洗腎(不鼓勵服務項目)、預防保
健(鼓勵服務項目)及門診手術(含分娩與其他
住院案件、及其他屬門診手術的論病例計酬案件
等,為鼓勵服務項目)。
六、西醫基層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設定公式如下:
實施年度每人西醫基層醫療給付費用 = 實施前
一年每人西醫基層醫療給付費用×【一+實施年
度每人西醫基層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非協商因
素 + 協商因素)】
實施年度西醫基層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 實施年
度每人西醫基層醫療給付費用×實際保險對象人
數
前項公式中,有關基期年計算時間點,授權中央
健康保險局與本會商定,並提報下次費協會。
七、西醫基層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設定每人平均醫
療給付費用成長率的相關因素包括:
(一)非協商因素:
投保人口結構改變率,有關性別因素於第一期全
程採用,保險對象年齡性別結構計算採「89年12
月對88年12月」。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採計時程「88年7月
至89年6月對87年7月至88年6月」。
第二期以後前二項所採計時間點,均需前後相銜
接。
(二)協商因素: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會同本會,
參照研議小組建議方案商定後,提報下次費協會
討論。
(三)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成長率,應考慮付費者
意願。
八、西醫基層第一期每人平均醫療給付費用成長
率,請中央健康保險局與本會商定初步數據後,
提下次費協會討論。
九、總額地區分配方式,以中央健康保險局六分
局服務範圍加以分區,並以五年為期,逐年依各
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及轉診型態」後的保險對
象人數,及實施前一年實際醫療費用比例分配
之。保險對象人數分配的比例,第一年(90年7
月至91年12月)為5﹪、第二年起分別暫定為
15﹪、35﹪、70﹪、100﹪;惟第二年後,於實
施前仍需先經費協會協定。
十、請中央健康保險局會同本會研訂「西醫基層
總額支付制度醫療品質確保方案」及「西醫基層
總額支付制度醫療服務品質指標」,俾供評估其
執行成效,及次年協商總額的一項重要參考數
據;並請中央健康保險局會同本會於90年6月底
以前,完成保險對象對其醫療服務品質滿意度調
查。
2001/04/14 | 點閱率: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