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為預防及降低生產事故風險之發生,醫療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並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生產事故事件發生後之次月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另【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5條規定,醫療機構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衛福部業委託醫策會受理「生產事故事件通報」事宜,請會員於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期間,若有發生生產事故事件者,請依上揭相關規定及【生產事故通報作業說明】,於生產事故事件發生後之次月十日前向醫策會通報。
附件:【生產事故通報作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