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重要會務

震災醫事機構重建貸款
申貸期限及注意事項


衛生署90.3.29衛署醫字第090019752號函表示為
協助地震受損之醫療照護體系迅速重建,各銀行
授信單位對符合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保證對象標準之受災私立醫事機構,依「九二一
及一○二二地震受災私立醫事機構重建貸款及利
息補助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之授信,該基
金同意得續依「政策性貸款」項目有關規定送
保。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表示:
一、為配合行政院衛生署延長醫事機構申貸期
限,90年5月30日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經所在地
衛生局初審後核轉衛生署審議之授信案件,本基
金同意繼續配合提供信用保證。
二、前述醫事機構送保之授信用途以購置
(建)、修繕醫療設備或場所等資本性支出(含
資本化之修繕費用)為限。
三、授信單位辦理上述融資案件送保時,請於
「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或專案申請書等文件右
上角加註「醫事機構震災融資」字樣,俾加速配
合辦理相關保證作業。
請災區之私立醫療機構注意此項訊息。
2001/04/14 | 點閱率: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