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署長「健保IC卡執行現況與配套措施報告」,立委質疑有法源依據之說法太擴權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10月22日邀請衛生署陳建仁署長作「健保IC卡執行現況與配套措施報告」,因立法院於今年5月審議健保局92年度預算時,對有關健保IC卡7.6億之預算,作成「配合9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俟法律依據及配套措施完備後,始得動支。」之決議,因此陳署長之報告多著重在法源依據及配套措施兩方面。
有關法源依據問題,依據中央健保局之說法,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是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三條明文規定,保險對象就醫應繳驗保險憑證。原使用之健保紙卡與新發行之健保IC卡,均為保險憑証之一種,故發行健保IC卡,自有其法源依據;另由於健保IC卡之發行與使用,涉及個人隱私權之保護問題,且與保險對象及特約醫療機構之權利義務均有重大關係,經檢討為使其法律依據更為明確,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議,已配合增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之一,規定「保險人為因應資料處理所需,得製發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之保險憑證」,此一修正草案,已於91年3月1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中。
對於中央健保局此一說法,立刻引起李桐豪立委質疑,李桐豪立委表示,中央健保局此舉太擴權,如果法源充足,何不撤回第16條之一修正案?為何還要提報告?因此李桐豪委員主張「有法源,預算才解凍」。
各界關心後續階段存放內容,陳署長表示將繼續與社會各界溝通,待建立共識,再予施行。另其報告配套措施含括加強溝通協調一項,反將本會兩次主動提出陳情案件,列為其主要工作項目;倘若本會不主動陳情,那其主動溝通協調在那裡?
(台灣醫界46卷12期)
2003/12/05 | 點閱率: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