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有醫師提供血透治療之院所
勿以未全程照顧為由扣除醫療費用
本會建請中央健保局督促所屬分局,對於符合衛
生署規定,有醫師在該醫院、診所提供照顧從事
血液透析治療業務之特約院所,勿以「申報醫師
未全程提供照護」為由,扣除醫療費用。
據本會會員反應,健保局北區分局近來對於所轄
區內部分執行血液透析業務特約院所,以「申報
醫師未全程提供照護」為由,扣除醫療費用。惟
血液透析治療與其他治療性質上有所不同,進行
血液透析治療病患,其每次治療時間往往需好幾
小時。為了顧及醫療品質及患者權益,院所中應
當有合法合格醫師在場提供照護,並因應患者或
緊急需求時,能隨時迅速予以有效治療;再依行
政院衛生署90年1月9日公告,「醫院與診所從事
血液透析業務評估要點」第三點第三款所定執行
透析治療時,應有醫師在場照顧,其中所稱「應
有醫師在場照顧」係指執行血液透析治療時,應
有醫師在該醫院、診所提供照顧;故拘泥於該名
申報費用醫師全程提供照護,應非衛生署本意亦
未盡符合血液透析治療之性質。
依中央健保局89年5月31日健保審字第89015396
號函函釋,「未以實際看診醫師身分證號申報費
用核扣處理原則」第五點第二款第四項規定,該
局88年11月17日研訂之『洗腎專科醫師未依規定
申報之費用處理原則為:如申報費用名義之醫
師,顯係無執業或全程未實際提供照護,應整筆
核扣』之規定。該規定非指「未全程」實際提供
照護。
爰此,健保局北區分局對於符合衛生署前開規
定,有醫師在該醫院、診所提供照顧從事血液透
析治療業務之特約院所所作處分,有違前述規
定,且所核定扣除醫療費用龐大,已嚴重影響院
所營運。
2001/04/14 | 點閱率: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