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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會務
經本會不斷建議鬆綁法規
環署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醫療廢棄物問題懸宕未決,本會不斷建議從法規
鬆綁著手,歷時多年,環保署終於有了回應,於
90.3.7.公告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其中關係醫界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第四條第六款第四目、第六目、第七目之感染
性廢棄物及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
設施標準規定以黃色容器貯存之感染性事業廢棄
物,經滅菌後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滅菌處
理標準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目前衛
生署正研商訂定該「滅菌處理標準」中。
可經滅菌處理後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感染性事
業廢棄物依上述認定標準規定包括:
一、第四條第六款第四目:廢棄之尖銳器具–指
於醫學、研究或工業等實驗室中,或用於醫護行
為曾與感染物質接觸而廢棄之尖端器具,包括注
射針頭、注射筒、輸液導管、手術刀或曾與感染
性物質接觸之破裂玻璃器皿等。
二、第四條第六款第六目:
手術或驗屍廢棄物–指使用於醫療、驗屍或實驗
行為而廢棄之具有感染性之衣物、紗布、覆蓋
物、導尿管、排泄用具、褥墊、手術用手套。
三、第四條第六款第七目:
實驗室廢棄物:指於醫學、病理學、藥學、商
業、工業、農業、檢疫或其他研究實驗室中與感
染性物質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抹片、蓋玻片、手
套、實驗衣、口罩等。
四、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
準規定以黃色容器貯存之感染性性事業廢棄物–
廢棄之針頭、刀片、縫合針等器械,及玻璃材
質之注射器、培養皿、試管、試玻片。其他曾與
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或排泄接觸之不可燃事
業廢棄物。其他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
準」規定屬不可燃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2001/04/14 | 點閱率: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