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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會務
四師公會聯合向行政院陳情
不以定期換證作為執業資格之限制
本會為維護專門職業自律自治原則,與建築師公
會全聯會、會計師公會全聯會、律師公會全聯會
聯合向行政院陳情:為增進專業執業能力,不宜
貿然採行以定期換證為手段,作為專業者執業法
定資格之限制。陳情書所述主要理由如下:
一、專門職業證照之取得,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
定,係經過嚴格之國家考試,且具有高度之專業
水準,為憲法第十五條所賦與之工作權,殊不容
非專業之行政機關,以外行干預專業之執行,否
則無異縱容行政權之濫用,藉鑑定執業能力以行
定期換證措施,剝奪經由國家考試之專門職業人
員工作權。其無視專門職業自律自治之原則,已
違民主法治於先,矧為維護專業技術水準,以保
障民眾權益為由,則行政官員執行公務,亦應維
持相當之水準,以保障民眾權益,焉有免於定期
資格考核銓敘之特權,而獨苛待於專業人才之執
業。
二、隨著經濟與產業環境的演變,專門職業所需
之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及素養之充實,可由專業
者所面臨之市場機制予以增強及自然區隔。況其
所屬各公會為提昇專業者之知能,每年皆舉辦專
業學術演講、座談會,以及在職持續進修與教育
訓練,以增進其專業執業能力,毋須行政機關以
定期換證為手段,作為專業者執業法定資格之限
制。
行政院接獲本陳情書後,移請主管單位核處逕復
衛生署函復表示:有關「醫師法」修正草案第八
條「醫師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四年提出完成繼
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之規定,
係鑑於醫學屬於高科技範疇,醫療技術日新月
異,且攸關病人生命與健康,為使醫師能持續充
實醫學新知,提升醫療服務水準,爰為上開規
定。又89年2月3日公布施行之醫事檢驗師法及醫
事放射師法業已規定醫事檢驗師及醫事放射師應
接受繼續教育,定期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爰此,
繼醫師法修正草案之後,衛生署亦將修正其他類
醫事人員法規,增訂定期更新執業執照規定,以
期整體醫療服務品質之提升。
2001/03/28 | 點閱率: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