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使用於非核准適應症
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藥害救濟法實施,申請藥害救濟案件日增,衛生
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有多件不予救濟
案件,請會員處方藥品時應予留意。
案例: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進行藥害救濟
申請案之審議時,發現多件因使用
Carbamazepine後產生史帝文生氏-強生症候群嚴
重不良反應,並有致殘障之案例發生,請會員處
方病人使用Carbamazepine時,應注意此類藥品
不良反應之發生,並提醒病患於服藥期間注意皮
膚、黏膜之變化情形。
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一項八款規定,醫師處方
藥品時應依衛生署核准之適應症,對於藥品使用
於非核准適應症(off-labeled use)之藥害救
濟申請個案,將不被准予救濟。
為使會員了解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規定不得申請
藥害救濟之規定,特將條文刊登如下:
藥害救濟法 第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
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人負
其責任。
二、本法施行前已發現之藥害。
三、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
得救濟。
四、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
保險給付在內。
五、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
程度。
六、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
七、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
八、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
物之使用。
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2001/03/28 | 點閱率: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