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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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處理應儘速謀求解決方案


中華民國90年2月8日
去年六、七月間多起民營醫療廢棄物處理廠因民
眾抗爭或違反法令相繼停工,造成全國大部份醫
療廢棄物大量冷凍囤積,加以醫療廢棄物之清除
處理廠商只有數家,頓時衍為全台性醫療廢棄物
處理危機。雖在環保、衛生主管機關及全國各縣
市醫師公會緊急協調應變處理下,事情暫獲平
息,但眼見環保署頒布的緊急應變處理期限至五
月十日即將屆滿,相關主管單位對問題發生原因
及處理方式至今卻仍未向醫療院所提出真正明確
可行解決方案,所以五月後問題可能隨時再度引
爆,實令人憂心。
數年前,當政府規定醫療廢棄物列為事業廢棄物
之後,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即籲令全國醫療院所
積極全力配合,從初期的補助會員購買高溫高壓
消毒鍋及針頭粉碎機,來自行將廢棄物消毒滅
菌、粉碎、分類裝袋後,以一般事業廢棄物處
理,直到最後全部委託代處理業者清運。醫界一
切都按照法令與時程配合進行,從院內產生、分
類到清運,過程上一直都沒有問題產生,也付出
高額的處理費,但在最終處理階段代處理業本身
卻問題叢生,加以市場供需失衡,醫療院所反倒
成為最大受害者。剖析其中,或公權力不彰、或
利益衝突、或法令不當、或政治角力、或體系規
劃不當,種種因素糾結,使醫療廢棄物處理常處
於不穩定狀況,耗費相當多的社會資源,更讓醫
界對政府常持不滿之心態。行政院環保署雖有規
劃「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清理方案」,預計民國
九十二年十二月前達成妥善清除事業廢棄物。惟
因感染性醫療廢棄物不同於一般事業廢棄物,其
清理有其迫切性及時間性,稍有延誤即可能影響
環境衛生,引爆疫情,威脅人民生命安全。因此
目前對醫療廢棄物處理問題實刻不容緩,現階段
應有更積極更時效的調整解決方案,而非以已有
前述方案搪塞推拖,任由事態繼續僵持惡化。
為正本清源,分析醫療廢棄物處理風波之癥結原
因及解決方法,提出幾點建議以為政府施政之參
考:
一、中央和地方政府應下定決心支持動用公權力
排除不法之環保抗爭:
醫療廢棄物是各醫院診所為照護國人健康與生活
品質下的產物,廢棄物焚化處理設施雖有其「厭
惡性」,但確是社會發展「必要」設施,對於非
理性不法抗爭阻擾,政府理應絕對及時發揮公權
力排除,以保障業者合法權益,其中包括新設興
建中、試燒中或已營運中之合法業者。尤其近年
環保工作不時遭受不同程度抗爭,環保工作停滯
不前,國人生活品質、健康保障何以提升?因
此,中央與握有實際公權力之地方政府均應體
認,並下定決心對任何不法的環保抗爭理應支持
動用公權力排除,建立政府威信與公信力,庶免
法理不分,社會失序。

二、環保法令應徹底檢討並有階段性配套規劃:
法規建置為政策執行之基礎,惟嚴苛無法執行的
法規,往往導致成本增加及少數業者壟斷等弊
病,帶來更多的問題。目前國內環保法令一直被
視為全世界最嚴苛法令,若長期發展下去,沒有
完善配套措施規劃,不僅衝擊未來環境保護實質
效益,亦阻礙環保工作推動,對國人不一定有
利。若能適度鬆綁,讓市場更趨活絡、有競爭機
制,供需自然良性發展。另類環保新技術引進亦
應降低門檻並縮短行政申請時程,以發展多元處
理方案。因此,目前不合實際之環保法令應重新
徹底檢討修正,配合大環境發展朝階段性規劃,
讓法令與實務配合,循序建立合理環保制度。

三、國家環保政策應有統一權責組織:
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環保署,
執行機關為地方環保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
生署。惟在實際運作上卻多頭馬車狀況百出,環
保署定位只願當警察角色,只管取締不必負責輔
導;地方政府也另有一套,對中央政策不全然配
合,協調不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署則苦於
非其專業,中央及地方衛生單位之環保專業編制
人員不足,對輔導規劃毫無持續性、長期性。因
此,未來應由行政院就國家環保政策組織面應重
新檢討規劃,以求事權統一,提高整體行政效能

四、醫療廢棄物處理體系,整體資源應重新調
整:
據統計,目前國內感染性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許
可總處理容量(每日七十五公噸)大於總產生量
(每日四十五公噸),仍有相當多的餘裕可資運
用,按照常理,應不致發生無法處理之程度,但
卻因現行不符實際的環保法規限制及地方政府環
保本位主義,不僅跨區處理困難重重,縱屬同一
區域亦然,讓既有設施荒置,而不能代為處理,
導致只要一有焚化設施停止運轉,就造成醫療廢
棄物處理癱瘓停擺,有餘裕的焚化爐在面對繁雜
規定與限制,又缺乏整合性輔導情況下,愛莫能
助,讓處理設施繼續閒置浪費,整個醫療廢棄物
處理資源毫無彈性調度空間。至今全台仍有好幾
百萬噸感染性醫療廢棄物囤積於冷凍貨櫃內,無
處可焚燒,顯見整個醫療廢棄物處理體系管理運
作機制與實務有嚴重落差。因此為化解目前僵化
處理體系,醫療廢棄物處理體系資源應重新檢討
調整,容許現有或新設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者,
除處理本身所產生廢棄物外,放寬各項法規亦可
處理同業間廢棄物,環保署應積極負責推動區域
性共同(聯合)處理體系,才能根本解除醫療廢
棄物之處理。

五、公立醫院附設感染性廢棄物處理設施,應儘
速恢復運轉,發揮制衡作用:
當初政府編列大量經費於省立醫院、榮民醫院等
公立醫院設置焚化爐,除可自行處理外,其餘裕
量尚可作為區域性處理中心或調節市場供需,及
緊急事件供政府應變調度之用。就如同日本設有
相當多的公營焚化爐,來協助事業機構解決問題
惟從過去發生兩次醫療廢棄物風暴狀況看來,公
立焚化爐因受環保法令與政府某些主計法令限制
能發揮的功能非常有限,完全失去支援與制衡機
制,對醫療機構造成非常沉重負擔。因此,未來
主管機關應在經費及技術上輔導協助公立醫院焚
化爐正常運轉,以免發生醫療廢棄物處理危機,
若不能及時處理,而引爆疫情,影響人民生命安
全,後果堪慮。

日前總統府函轉行政院,再轉環保署辦理,環保
署已函覆,其內容如下:

一、有關「中央和地方政府應下定決心支持動用
公權力,排除不法之環保抗爭」乙節,鑒於國人
環保意識高漲,抗爭事件層出不窮,本署針對具
爭議性之環保議題,向以兼顧技術可行性及民意
接受度之考量,持績加強與民眾協調溝通工作。
然對於非理性之非法抗爭事件,本署亦不排除以
公權力排除,惟公權力之使用,涉及地方政府及
警政單位人力之運用,本署除加強與相關單位之
溝通外,必要時亦將報請行政院協助協調相關單
位予以排除。

二、有關「環保法令應徹底檢討並有階段性配套
規劃」乙節,本署就現行環保法令均予以計畫性
檢討並作適時修訂,其中有關醫療廢棄物處理之
法令規定,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本署已訂定
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之中;另有
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草案亦已完成公聽程序,
並已公布實施,其中將增列表列排除條文及有害
特性消失之修正規定,針對特定項目之感染性醫
療廢棄物,同意經妥善滅菌後,得以一般事業廢
棄物處理之;此外,本署亦已積極研議修正「事
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考量
將各種滅菌法納入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方
法,提供醫療機構及代處理業者多元化之處理方
式,期能以更為務實的管理及認定方式,有效管
理有害事業廢棄物(含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貯
存、清除及處理,避免造成環境危害。與世界先
進國家相較,我國現行之環保法令雖仍有值得討
論之處,但並未較為嚴格,惟民眾守法觀念不足
及便宜行事心態,造成違規事件頻傳,行政管理
困難重重,對此,本署除持續檢討修訂現行法
令,使其更趨合理化之外,亦將加強違法事件之
稽查與處分,期使我國之環保達到世界水準。

三、有關「國家環保政策應有統一權貴組織」乙
節,為有效整合各行政部門,共同謀求事業廢棄
物之有效解決,行政院於90年1月17日核定之
「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清理方案」,已明確指示
由本署負責統籌規劃、協調與推動一般事業廢棄
物之處理事宜,及由經濟部統籌規劃有害事業廢
棄物處理處置設施之設置。為加速推動相關工
作,本署及經濟部並分別成立跨部會之「一般事
業廢棄物處理小組」及「特殊事業廢棄物處理小
組」,以促進部會協調與溝通,並收事權統一之
效,目前各小組已開始運作,推動相關事宜,期
能於92年底達成事業廢棄物妥善清理之目標,還
給國人一個乾淨、整潔、舒適的生活環境。

四、有關「醫療廢棄物處理體系,整體資源應重
新調整」乙節,為有效運用廢棄物處理設施資源
本署於86年發布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管理輔導辦法」,即設有第二類廢棄物處理業務
之規定,容許事業機構以自有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餘裕容量申請許可,協助處理其他事業機構產生
之廢棄物,在此期間本署及衛生署計輔導十六間
醫院取得第二類廢棄物處理許可,惟其中因停工
及未依法設置專責技術人員,致遭註銷許可之醫
院有七間,其餘醫院或無意願經營第二類廢棄物
處理業務,或因地方政府限制跨區營運等因素,
以致無法完全發揮代處理功能。另本署為提供多
元化之處理管道,於83年與衛生署會銜發布「推
動醫療廢棄物處理體系輔導要點」,並陸續輔導
成立六個醫療廢棄物共同(聯合)處理體系,協
助醫療機構合作處理所產生之醫療廢棄物,目前
並繼續推動中部六縣市八百餘間醫療機構及台糖
公司共同出資成立聯合處理體系(伊聯股份有限
公司)。未來本署除持續協調地方政府打破地方
本位主義,並已於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中,增
訂不得限制廢棄物處理設施跨區營運之規定,期
能充分發揮既存廢棄物處理設施效能。

五、有關「公立醫院附設感染性廢棄物處理設
施,應儘速恢復運轉,發揮制衡作用」乙節,據
瞭解衛生署過去數年均持續編列經費輔導公立醫
院焚化爐之運作,並自89年起即陸續協調所屬醫
院開放焚化爐餘裕,及補助修復及改善焚化設
施,以因應緊急應變處理需要,其中豐原醫院焚
化爐已整修完成,另南投醫院焚化爐亦將於近期
內修復。未來衛生署除持續進行修復所屬醫院焚
化設施或輔導設置焚化爐及協調開放榮民體系醫
院所設置之焚化設施外,並將與本署共同輔導醫
院自設之焚化爐申請第二類廢棄物處理操作許
可,俾利其代為處理其他醫院、診所之廢棄物。

六、針對部分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暫停運作,導
致醫療廢棄物處理發生困難,本署除積極協調現
有處理設施提供支援,並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
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四十九條之一規定,
與衛生署會商後,於89年8月11日發布醫療廢棄
物緊急應變之貯存、清除、處理原則;各級環保
主管機關依上述應變原則輔導醫療機構實施緊急
應變成效如下:

(一)輔導醫療機構以攝氏五度以下溫度妥善貯存所產生之感染性醫療廢棄物,避免處理不當致生疫病流行及環境衛生問題。

(二)規劃感染性醫療廢棄物經妥善滅菌後,送往
一般(事業)廢棄物焚化爐緊急處理,其中台中
市環保局垃圾焚化廠並於90年1月19日辦理「台
中市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座談會」供各界
觀摩。

(三)協調嘉義縣灣橋榮民醫院醫療廢棄物焚化爐
支援九二一災區縣市(中、彰、投)及台南市處
理醫療廢棄物,其中南投縣貯存之醫療廢棄物已
於90年2月1日清理完畢。

七、除前述應變措施之外,在此期間本署並依法
加速審查各項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許可申請案,
計核准環瑋醫療廢棄物處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類
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操作許可,及嘉德技術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增加許可處理量等二案,合
計每月可增加206噸之處理容量;另桃園縣環保
局亦已核准林口長庚醫院焚化爐之試燒報告,每
日約可處理8.4噸之醫療廢棄物,可有效處理長
庚醫院體系產生之醫療廢棄物。綜上所述,目前
部分地區雖仍有醫療廢棄物貯存,惟透過各級環
保、衛生主管機關共同努力,醫療廢棄物貯存狀
況已漸獲改善,相關機關將持續執行各項應變處
理措施,以紓解醫療機構貯存廢棄物之問題。
2001/03/28 | 點閱率: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