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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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麻醉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八點及第十七點條文


(92.8.29 衛署醫字第 0920214397 號公告)
八、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 報名表。
(二) 醫師證書影本。
(三) 執業執照影本或訓練醫院服務證明正本。
(四) 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五)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六) 最近三年內在台灣麻醉醫學會認可之醫學雜誌刊登有關麻醉學論文抽印本乙篇(須為第一至第三作者之一,且每篇論文僅得使用一次,若有重複者,以排名在前者為主,其他作者不得再使用。)。
(七) 訓練四年內參加台灣麻醉醫學會認可之繼續教育活動累計學分120點。
(八)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七、牙醫師至本原則修正公告之日(80年11月20日)止,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且於醫學中心擔任麻醉主治醫師者,得依本原則規定參加甄審。

2003/12/05 | 點閱率: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