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審查辦法公告
一、實施期間:9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
二、認定對象:凡教學醫院,在民國93年3月30日以前,填寫申請表格及「自我評鑑表」,向本會申請認定,經本會「航醫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小組」審查書面資料通過並實際訪視該醫院後,合格者予以認定。若醫院條件、教學師資、設備、教學內容卓具成績,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者,得免訪視逕予認定。
三、簡章、申請表格及「自我評鑑表」請向中華民國航空醫學會秘書處(114台北市內湖郵政90048-514信箱)公文來函索取。
四、評鑑日期:
9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接受各醫院申請。
93年4月1日至4月15日,審查書面資料。
93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實際訪視各醫院。
93年5月1日至5月15日,完成評鑑報告。
2003/12/05 | 點閱率: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