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公告93年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並修訂自行負擔門診費用,取消高診次及檢驗、檢查部分負擔(92.12.1)


衛生署 公告
發布日期:092.12.01
衛署健保字第○九二二六○○三○七號
主旨:公告九十三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並修訂「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費用」,取消門診高利用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醫學中心暨區域醫院門診檢驗、檢查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依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及第七十條之一。

公告事項:
 一、九十三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如下:
 (一)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二萬四千元。
 (二)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四萬元。
    前列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下或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下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保險對象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即已住院者,其當次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上限,准按九十二年之上限二萬三千元核計。
 二、修訂「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費用」如附件,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件: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費用」請上衛生署網站查詢

2003/12/23 | 點閱率: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