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公告修正部份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公告修正有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經滅菌後得認定
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衛生署已
於90年4月26日公告此滅菌標準,公告事項如下:
一、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如下:
以枯草桿菌芽孢(Bacillus subtills sportes)或嗜熱桿菌芽孢(Bacillus
stearothermophilus spores)作測試,其清除率(reduction rate)可達5
log10(即百分之99.999)之滅菌效能。
二、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如以高溫高壓滅菌法處理者,其操作規
定如下:
(一)感染性醫療廢棄物之滅菌鍋應為專用,不可再使用於消毒器械。
(二)其操作條件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並應每次至少自動監測及同步記
錄所操作之溫度及時間:
(1)操作溫度攝氏121度(華氏250度)以上,每平方公分1.06公斤(每平方英
吋15磅)以上之壓力,加熱時間為60分鐘以上。
(2)操作溫度攝氏135度(華氏275度)以上,每平方公分2.18公斤(每平方英
吋31磅)以上之壓力,加熱時間為45分鐘以上。
(三)需執行並通過高溫高壓滅菌之效能測試,並備有紀錄,以檢視滅菌完全
與否,包括:
(1)每次操作(即每鍋)對於滅菌物使用測試紙或測試膠帶或蒸氣鐘完成化學
性測試。
(2)各月至少以嗜熱桿菌芽抱(Bacillus stearothermophilus spores)生物
測試瓶(生物培養苗),分置於鍋中及滅菌物容器中,完成操作一次生物性測
試。
(四)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裝滅菌物之包裝與滅菌鍋之裝載容量:
a.滅菌物包裝材質應為具抗濕熱、高溫、高壓之材質,且在滅菌過程不產生生
物毒性者。
b.包裝材質應具蒸氣通透性,至通透性不佳者,在滅菌過程中,應將袋口鬆開以利蒸氣進入。
c.滅菌物以前述材質包裝後,放入設有把手之不銹鋼筒容器中,再置入滅菌鍋
內。
d.滅菌鍋之裝載容量,每次不得超過鍋內總容積之百分之80,且裝載物頂部與
鍋壁距7.6公分(3英吋)以上,又每包滅菌物間需留縫隙,勿緊密相連。
(2)操作場所應備有作業手冊,將相關作業程序列入。作業程序參考規範如附
件。
三、所稱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係指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之第四條
第六款第四目、第六目、第七目之感染性廢棄物及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
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以黃色容器貯存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2001/05/31 | 點閱率: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