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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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衛生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第四點第
二項


行政院衛生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第四點第二項修正為:特殊科醫療組:可
選擇於放射線科、麻醉科、核子醫學科、病理科(含解剖病理及臨床病理)、
精神科、外科(指一般外科)、急診醫學科、職業醫學科、法醫科、遺傳醫學
科及本署每年公告之特殊科服務。
2001/06/27 | 點閱率: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