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體外震波腎臟碎石機」申購標準
「體外震波腎臟碎石機」申購標準,修正如下:
一、申購醫院應為教學醫院或區域醫院,聘有二位以上專任泌尿科專科醫師,
該二位醫師均應具備於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實半操作體外震波腎臟碎石機五
十例以上之經驗,並應檢附訓練證明、病患姓名、病歷號碼及碎石病歷紀錄等
資料,俾憑認定。
前項所稱碎石病歷紀錄,應至少包括病人姓名、病歷號碼、治療日期、結石大
小及部位、使用碎石機治療震波幅度、治療結果及使用指導醫師、使用操作醫
師簽名等資料。
二、申購X光線定位之機型,二位泌尿科專科醫師均應領有放射線診斷設備操作
執照。
三、申購超音波定位之機型,二位泌尿科專科醫師均應接受相當之超音波訓
練,並取得證明文件。
2001/06/27 | 點閱率: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