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
應於7月31日前辦理收支結存申報


醫療機構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7月31日前辦理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申報。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醫療機構每年七月應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及管制藥品管理局辦理1至6月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之申報,違者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機構辦理申報,依據管制藥品管理局「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表」,每一品項應填報一張,申報時「上期結存數量」應與前次申報資料之「本期結存數量」相符。收支原因如為購買、退貨或受讓者,應逐筆填報藥品批號並於備註欄載明供應廠商、退貨廠商或轉讓者之機構名稱及其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本期調劑使用之支出量,日期欄可免填,且僅須依簿冊所登錄之支出情形結算為一筆支出總量填報即可,無須逐日或逐月填報,亦無須繳驗簿冊或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2001/07/26 | 點閱率: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