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核子醫學設備」申購標準
公告事項:
「核子醫學設備」申購標準:
一、負責使用醫師應具有行政院衛生署、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操作執照。
二、應聘有醫事放射師及輻射防護專業人員各一人。
三、教學醫院或區域醫院可設立核子醫學部門。
四、設立核子醫學部門應備有閃爍攝影機、(Scintillation Camera)、游離輻射偵測器(Survey Meter)、人員劑量計(Personnel Dosimeter)、劑量校準器(Calibrator)、及#型閃爍計數器(Well Scintillation Counter)等基本設備。
五、已核准設立核子醫學部門之醫院如須購置正子斷層造影設備(Positron tomograpby)及醫用迴旋加速器(Cyclotron)時須聘有核子物理、放射化學及電腦工程等專業人員並經本署專案核准後始得購置。
六、其他經本署指定之特殊核子醫學設備,亦須經本署專案核准後始得購置。
2001/07/26 | 點閱率: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