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地震災區生產事業重建專案
貸款提撥作業注意事項
經建會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訂定修正,中長期資金協助地震災區生產事業重建專案貸款提撥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 依據:為配合行政院開發基金「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第七期)要點」辦理行政院協助地震受災廠商重建生產力政策,並依據行政院重建推動委員會之決議,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資金來源與額度:本貸款由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提撥中長期資金專款支應,總額度新台幣100億元。
三、 貸款對象:為協助災區受災廠商重建生產力,凡企業適用行政院開發基金500億元震災優惠貸款對象者。
四、 承辦行庫:本貸款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本國公、民營行庫辦理核貸事宜。
五、 貸款適用範圍:
(一) 重建、重置或修復營業場所之投資計畫。
(二) 購置因遭受地震災害損毀之生財器具、機器設備及商品等投資計畫。
六、 貸款額度:每一投資計畫貸款額度依受災復工之生產事業實際需要在八成範圍內,由承貸行庫就申貸企業個別狀況核貸。貸款額度最高限額之核算,應併入其他優惠貸款額度計算。
七、 貸款利率:按郵匯局牌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0.18個百分點及銀行加碼1個百分點計息,並於該項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
八、 貸款期間:本貸款期限(含寬限期)應依計畫完成所需時間及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之,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寬限期最多三年,惟如屬重置營業場所者,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寬限期最多三年。
九、 償還辦法:本貸款利息部份應按月繳納,本金部份應自寬限期滿起每三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十、 申貸程序:屬重建、重置或修復營業場所或購置因遭受地震災害損毀之生財器具、機器設備及商品等案件,自災害發生日起至94年2月4日止,得向各承貸行庫申貸,每一申貸案件經評估符合本貸款要點,再依據授信有關規定核貸。其中若涉及技術層次較高者或認定有困難時,得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評估。
十一、 使用監督:
(一)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承貸銀行得派員前往借款人處調查有關貸款運用情形,借款人不得拒絕。
(二) 借款人應保持確實完整之會計紀錄及憑證,如有移用貸款或不符本貸款要點各項規定之情事,應由各承貸銀行按其中長期一般放款利率核計利息後,收回全部中長期資金之貸款。
十二、 本注意事項經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001/08/13 | 點閱率: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