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增列「微波消毒法」為部分感染性
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方法及其相關規定
一、 微波消毒法之滅菌效能,符合衛生署公告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
二、 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如以微波消毒法處理者,其操作規定如下:
(一) 感染性醫療廢棄物之微波消毒機應為專用,不可再使用於消毒器械。
(二) 操作條件:微波消毒之處理流程,必須依機器原設定之方式,並應按其操作手冊執行。
(三) 需執行並通過滅菌效能測試,並備有紀錄,以檢視滅菌標準達成與否,包括:
(1) 每次操作對於滅菌物使用測試紙或測試膠帶或蒸氣鐘完成化學性測試。
(2) 每月至少以枯草桿菌芽孢(Bacillus subtilis spores),分置於滅菌物容器中,完成操作一次生物性測試。
(四) 應具自動監測及同步記錄所操作之溫度及時間。
2001/08/13 | 點閱率: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