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公告修正「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綱要」壹、貳、參


壹、 基本臨床訓練課程
訓練項目:1.門診訓練2.急性精神疾病之積極治療訓練3.慢性精神病之復健治療4.照會(急診)精神醫療訓練5. 個別心理治療實務訓練6.兒童青少年精神醫療訓練
訓練時間或標準:至少具備400小時之臨床門診經驗(半日以4小時計)接受督導時間至少佔總時數五分之一。在病房接受督導訓練時間至少一年,其照顧新進住院病患之人數至少24人;接受會談技巧訓練每週1-2小時,至少半年。在復建病房或日間留院部接受至少三個月的訓練,其中得包括社區精神醫療訓練(如居家治療)。在專科醫師的督導下完成30案例的臨床訓練。在專科醫師的督導下,至少有200小時的心理治療實務訓練。在專科醫師的督導下完成20案例的臨床訓練。
貳、 必修課堂課程
訓練項目:1.精神科會談及診斷學2.精神藥理學3.精神病理學與症狀學4.個別心理治療學5.復健精神醫學6.生物精神醫學7.照會(急診)精神醫學8.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
訓練時間或標準:每一課程修習時間至少三個月,並且由一位專科醫師負責完成訓練;訓練項目第二項必須課程及第三項選修課程中每一向課程修習時間至少三個月,並且由一位指導醫師負責完成。
參、選修課程 :1.臨床神經學2.成癮物質相關疾患學3.團體及家族心理治療4.社區精神醫學
5.司法精神醫學6.文化精神醫學7.臨床心理學8.老年精神醫學
1. 訓練時間或標準:修課程至少需具備八項中之四項,而且四項中必須包含第1.2.項之一項。2.所選修之課程項目中,每一項修習時間至少三個月,並且由一位指導醫師負責完成督導訓練。
備註:必修及選修課程必要時得安排二種以上(包含二種)課程同時進行訓練。
2001/08/28 | 點閱率: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