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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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有關相同疾病之認定(91.5.2.)


(91.5.2.健保審字第0910023203號)
公告「以相同疾病於同一醫院出院後14日內再次住院者,其住院日數應合併計算」,其中相同疾病之認定,以國際疾病分類碼(ICD-9-CM)前三碼相同與否為認定標準。
2002/05/15 | 點閱率: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