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全民健保醫院醫療給付費用自91年7月1日起,依全民健保法第49條及第50條總額支付之規定辦理。(91.05.08)


(衛署健保字第0910033954號)
 一、全民健康保險醫院醫療給付費用,係指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特約醫院之門診及住診診療服務藥事服務及預防保健服務等項目之費用。上述醫院,係指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登記為醫院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二、本署84年2月28日衛署健保字第84010783號函所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每點支付金額為新台幣1元乙節,自91年7月1日起不適用於前述醫院醫療服務之項目。
2002/05/20 | 點閱率: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