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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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各醫療院所當發現不明原因發燒事件應立即向轄區衛生局及疾病管制局通報(92.12.18)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92.12.18署授疾字第0920001935號
主旨:公告各醫療院所當發現不明原因發燒事件應立即向轄區衛生局及疾病管制局通報,未依規定者將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18條處分。
依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15條及第18條。
公告事項:
一、醫療院所對於不明原因發燒個案,請依本署疾病管制局「今冬發燒病人建議處理原則」,予以初步處理,個案如有肺炎症狀,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通報:(一) 有群聚,(二) 有接觸史,(三) 有國外流行地區旅遊史,(四) 經抗生素治療三天無改善或惡化者。
二、前項「群聚」定義如下:(一) 相同醫療工作場所中,相同十天內有三人以上,其發燒原因不確定,且其中一人有肺炎現象。(二) 相同醫療工作場所中,相同十天內有二人以上之工作人員發燒,且發燒原因不確定。上開發燒人數之計算,應包含清潔工及洗衣工等流動工作人員。
三、醫療院所未依上開規定通報,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18條第二項第二款,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004/01/08 | 點閱率: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