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增、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93.1.30)


(93.1.30健保醫字第0930045410號)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3年1月16日衛署健保字第0920068043號函及93年1月20日衛署健保字第0930001410號函。


公告事項:


一、增、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增、修訂內容如下:


(一) 第一部總則


1. 總則十修訂為總則十第一項:「特約醫療院所依『山地離島地區醫療服務促進方案』及『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昇計畫』至山地離島地區提供醫療服務,或依『全民健康保險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制度試辦計畫』、『安寧療護整合性照護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試辦計畫』、『全民健康保險子宮頸癌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全民健康保險乳癌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全民健康保險結核病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全民健康保險氣喘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全民健康保險糖尿病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及其他之類似試辦計畫而提供之醫療服務,其醫療費用支付按各該計畫之規定辦理。」。


2. 總則十增訂第二項:「前項各計畫支付標準中,執行率為百分之百之診療項目(例如第二部第一章病房費、診察費、藥事服務費等,以及必要診療項目)之支付點數有異動時,依上述診療項目計算異動前後點數差額,配合調整支付點數。」。


3. 增訂總則十二:「醫院感染管理控制執行情形,依衛生主管機關評量結果,給予住院醫療費用加成,加成比率最高1.5%。(註:本加成費用應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協定之額度內支付)。」。


(二) 第二部第一章基本診療


1. 第一節門診診察費


地區教學醫院及地區醫院之門診診察費編號00101B「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00131B「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00102B「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00132B「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支付點數分別調整為233點、263點、213點、243點。


2. 第二節急性病房住院診察費


(1) 增訂通則五:醫師應每日按規定巡房,未巡房者,不予支付住院診察費。


(2) 編號02005B「住院會診費」,支付點數調整為350點;修訂註:「本項會診費,除急診期間外,每一保險對象每次住院最多申報五次。」;刪除註:「地區醫院:本項會診費,除急診期間外,每一保險對象每次住院最多申報一次。」;原註3、4依序修正為2、3。


(3) 編號02006K、02007A、02008B「一般病床住院診察費(天)」,支付點數分別調整為293點、268點、227點;修訂註「經濟病床及急性精神病床比照申報。」。


(4) 編號02010B「燒傷病床住院診察費」,支付點數調整為604點。


(5) 編號02011K、02012A、02013B「加護病床住院診察費(天)」,支付點數分別調整為712點、631點、550點。


(6) 增訂編號02014K、02015A、02016B「隔離病床住院診察費(天)」,支付點數分別為373點、348點、307點;增訂註「兒童加成項目。」。


(7) 增訂編號02017K、02018A、02019B「新生兒中重度病床住院診察費(天)」,支付點數分別為455點、422點、369點。


3. 第三節急性病房費


(1) 修訂通則四為:「本節各項病房費所訂點數均已包括病床費及其他雜項成本,如不計價藥材成本、建築與設備成本、水電費支出、廢棄物處理、電子資料處理及行政作業成本等。」。


(2) 刪除通則五:「一般病床之支付點數內含護理費56%;經濟病床、燒傷病床、急診處暫留床及隔離病床之支付點數內含護理費50%;新生兒病床、加護病床、精神科加護病床、燒傷中心及骨髓移植隔離病床之支付點數內含護理費60%。」。


(3) 通則六、七、八、九依序修正為五、六、七、八。


(4) 一般病床 (床/天):修訂編號03001K、03002A、03003B、03004B「病房費」,支付點數分別調整為512點、456點、395點、436點;增訂編號03026K、03027A、03028B、03029B「護理費」,支付點數分別為613點、542點、441點、492點。


(5) 經濟病床 (床/天):修訂編號03005K、03006A、03007B、03008B「病房費」,支付點數分別調整為288點、258點、207點、221點;增訂編號03030K、03031A、03032B、03033B「護理費」,支付點數分別為258點、228點、158點、172點。


(6) 新生兒中重度病床 (床/天):增訂編號03009K、03023A、03024B「病房費」,支付點數分別調整為1066點、972點、878點;增訂編號03034K、03035A、03036B「護理費」,支付點數分別為1599點、1458點、1317點。


(7) 精神科加護病床 (床/天):修訂編號03014A、03015B、03025B「病房費」,支付點數分別調整為1172點、1014點、1048點;增訂編號03037A、03038B、03039B「護理費」,支付點數分別為1758點、1520點、1572點。


(8) 燒傷病房 (床/天):修訂編號03016B「病房費」,支付點數調整為1119點;增訂編號03040B「護理費」,支付點數為1119點。


(9) 燒傷中心 (床/天):修訂編號03017B「病房費」,支付點數調整為5831點;增訂編號03041A「護理費」,支付點數為8746點。


(10) 急診處暫留床 (床/天):修訂編號03018A、03019B「病房費」,支付點數分別調整為150點、125點;增訂編號03042A、03043B「護理費」,支付點數分別為150點、125點。


(11) 隔離病床 (床/天) 拆分為三:


(甲) 一般隔離病床:編號03020A修訂為03020B「病房費」,支付點數為862點;增訂編號03044B「護理費」,支付點數為862點。


(乙) 正壓隔離病床:編號03021A修訂為03021B「病房費」,支付點數為1786點;增訂編號03045B「護理費」,支付點數為1786點。


(丙) 負壓隔離病床:增訂編號03051B「病房費」,支付點數為1786點;增訂編號03052B「護理費」,支付點數為1786點。


(12) 骨髓移植隔離病床 (床/天):修訂編號03022K「病房費」,支付點數調整為4791點;增訂03046K「護理費」,支付點數為7186點。


(13) 加護病床ICU (床/天):修訂編號03010E、03011F、03012G、03013H「病房費」,支付點數分別調整為2560、2160、1560、1160點;增訂編號03047E、03048F、03049G、03050H「護理費」,支付點數分別為3840、3240、2340、1740點。


(三) 第二部第二章特定診療


1. 第一節檢查


(1) 第二十一項內視鏡檢查:


刪除通則三:「本項各種檢查,限由各該科專科醫師施行後申報。」。


(2) 第二十二項診斷穿刺:


刪除通則一:「本項各種檢查限由各該專科醫師證書者施行後申報。」。


2. 第六節治療處置第一項處置費:


編號51017B「液態氮冷凍治療」,修訂表別為51017C。


(四) 第四部中醫


修訂通則七:「中醫醫療院所專任醫師每月看診日平均針灸、傷科及脫臼整復合計申報量31至45人次區間者,支付標準編號B42、B54、B63者九折支付,合計申報量45人次以上者,申報支付標準編號B41、B42、B53、B54、B61、B62、B63者,支付點數以零計。」。


(五) 第七部論病例計酬


增訂通則十五:「本部各章節所訂項目執行率為百分之百之診療項目(例如第二部第一章病房費、診察費、藥事服務費等,以及本部之必要診療項目)之支付點數有異動時,依上述診療項目計算異動前後點數差額,配合調整本部定額支付點數及核實申報上限金額,其中第二部第一章項目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列各論病例計酬平均住院日數計算;必要診療項目部分,則依本部各診療項目要求表所列次數計算。」。


二、本次增、修訂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自93年2月1日起實施。(請至健保局網站下載)。



2004/03/05 | 點閱率: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