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次公告修正重點略以:
1. 參與資格:前一年度已參加本計畫之院所或醫師,若未有退場機制所列之情形,得延續執行,無須重新申請。
2. 收案條件:
(1) 新增「符合糖尿病前期定義者:醣化血紅素(HbA1c)5.7%~6.4%」。
(2) 修訂診所收案人數上限為200名,不得與「糖尿病及初期慢性腎臟病照護整合方案」(初期慢性腎臟病收案對象除外)重複收案或與其他特約醫事服務重複收案。
3. 服務內容:明列可採收案日前3個月內之檢驗檢查數據等。
4. 給付及支付標準:
(1) 維持111年支付點數,明列須執行項目。
(2) 修訂「追蹤管理費」及「年度評估費」之間隔天數為≧70天等。
5. 獎勵費:
(1) 修訂核付獎勵門檻閾值及各指標人數(≧10人)、得分閾值等。
(2) 新增「個案績優改善獎勵費」1,000點,不得與個案進步獎勵重複支付。
6. 修訂申報原則及新增退場機制。
二、 詳請參閱健保署代謝症候群計畫網站專區:https://reurl.cc/7R2vL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