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17日以衛部醫字第1121660081號令修正發布「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衛生福利部為因應「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由醫療機構協助專責收治合併精神病受監護處分人,提供兼具犯罪預防、行為矯正及醫療診治目的之監護處分執行處所, 爰修正本標準第十五條,增列司法精神病床為特殊病床,並於第三條附表(一)醫院設置基準表、第五條附表(三)精神科醫院設置標準表,明定司法精神病房之設施、設備及醫事與相關人力配置等規定。另參照本標準第三條醫院設置基準,修正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及其附表名稱之「標準」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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