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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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112年3月29日公告預告修正「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九條附表修正草案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自九十五年起採用分科方式辦理專科護理師甄審,各訓練醫院亦依循分科制度辦理訓練,迄至一百十一年已有一萬三千餘名專科護理師通過甄審(包括內科、精神科、兒科、外科、婦產科及麻醉科),爰進行分科之調整為達以人為中心,不分年齡之醫療處置及進階護理之整合照護目標,拓展專科護理師在社區進入家庭之醫療照護量能,爰衛福部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九條附表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第2條:112年1月5日修正發布,將原專科護理師之六大分科(內科、精神科、兒科、外科、婦產科及麻醉科),修正為「臨床」專科護理師與「麻醉」專科護理師(發布後1年施行),並規劃臨床專科護理師取得證書後之專業分科,結合進階護理繼續教育再授權專業團體認證;惟各訓練醫院自95年起,依循分科制度辦理訓練,為減少各醫院及專科護理師之衝擊,故恢復原六大分科之調整;培育專科護理師以因應人口為基礎之社區醫療照護需求,另增設家庭科。
二、 第3條:112年1月5日新增具博士學位資格者,具備一年工作年資得參加專科護理師訓練及甄審,惟考量專科護理師係護理師之進階,應於訓練前具備至少二年以上之工作年資,故刪除具博士學歷工作年資一年以上之規定。
三、 第10條:規範訓練醫院應於合理之時間範圍內完成補充訓練課程,以符合訓練目的及參訓者之權益。
四、 第12條:112年1月5日將專科護理師甄審筆試科目之「健康問題診斷與處置」修正為「預立醫療流程處置」,惟各醫院執行預立醫療流程狀況有落差,且「預立醫療流程與處置」之意涵即含括「健康問題診斷與處置」,為避免各醫院與專科護理師對預立醫療流程之認知上誤解 差異,酌修筆試科目名稱。
五、 第22條:修正施行日期。
六、 第9條附表:配合專科護理師分科與筆試科目之調整,修正附表訓練課程。

附件檔案:
  1. 參考資料:「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2023/03/31 | 點閱率: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