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第7條及第36條規定略以,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應擬定施行計畫,向衛生福利部申請並經核准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為之。
次依特管辦法第43條規定,本辦法110年2月9日修正施行前,已施行附表四檢測項目之醫療機構,有不符合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3年內(113年2月8日)補正並依第7條規定申請核准、登記。
醫療機構於特管辦法110年2月9日修正施行前,已提供實驗室開發檢測服務者,請依旨揭作業原則申請核准事宜,相關附件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網頁(路徑:衛生福利部首頁/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醫事司/生醫科技及器官捐贈/實驗室開發檢測),如有申請問題,請向「實驗室開發檢測工作小組」洽詢(電話:02-8964-3000分機3073、3074、3075;電子信箱:ldts@jct.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