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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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及其管理方式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九一00五四六二一號

再利用種類

再利用管理方式

一、廢紙

  1. 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紙(報紙、批價紙、影印紙、瓦愣紙箱、紙杯等紙類製品 )。

  2. 再利用用途:漿紙原料。

  3. 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為紙漿、紙類製品或其他相關產品。

  4. 再利用機構應具有廢紙散漿、篩選及淨漿等相關設備。

  5. 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二、廢玻璃(瓶、屑)

  1. 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玻璃(點滴瓶、藥瓶、飲料罐 、食品罐頭空罐 )。

  2. 再利用用途:玻璃原料、陶瓷磚製品原料、混凝土添加料之原料、瀝青混凝土添加料。

  3. 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為玻璃、玻璃粉碎料、玻璃製品、陶瓷磚瓦、瀝青混凝土、預拌混凝土或其他相關產品。

  4. 再利用事業應具有窯爐及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具有廢玻璃之前處理設備(如分類、清洗、研磨及篩選等)。

  5. 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6. 再利用於混凝土添加料及瀝青混凝土添加料者,應由主辦單位或廠商檢具工程核准使用廢玻璃文件向廢玻璃產生者取用或相關機關認證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處理。

  7.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三、廢金屬(容器)

  1. 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金屬(藥罐、飲料罐、食品罐頭空罐 )。

  2. 再利用用途:煉鋼、鐵、銅、鋅、鋁、錫製品之原料。

  3. 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為鋼、鐵、銅、鋅、鋁、錫或其他相關產品。

  4. 再利用事業機構應具有熔爐等相關設備。

  5. 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6.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四、廢塑膠

  1. 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塑膠( 點滴瓶、塑膠瓶罐、塑膠杯、保特瓶、食品罐頭空罐 )。

  2. 再利用用途:塑膠製品原料、鋼鐵廠輔助燃料、塑膠裂解原料。

  3. 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為塑膠、塑膠粒(塑膠再生粒)、塑膠製品、塑膠裂解油品或其他相關產品。但再利用於輔助燃料者,不受上列之限制。

  4. 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5.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五、廚餘

  1. 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廚餘廢棄物(俗稱餿水)。

  2. 再利用用途:有機質肥料原料、培養土原料、動物飼料。

  3. 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為有機質肥料、培養土或其他相關產品。但再利用於動物飼料者,不受上列之限制。

(二)再利用於肥料原料者,再利用機構應為肥料製造業者,且必須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肥料登記證。

  1. 再利用於動物飼料者,再利用機構應具有蒸煮設備或措施。
  2.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六、廢石膏模

  1. 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石膏模(屑、塊、粉)。

  2. 再利用用途:石膏原料、陶瓷製模原料、水泥原料。

  3. 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為石膏、陶瓷、水泥或其他相關產品。

  4. 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5.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2002/09/27 | 點閱率: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