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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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皮膚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二點及第十點條文(9.12)


(91.9.12.衛署醫字第0910058680號公告)

二、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凡在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三年六個月(含)以上之皮膚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之皮膚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臺灣皮膚科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第一項第一款皮膚科臨床訓練中斷期間超過五年以上者,須重新接受訓練,中斷期間未達五年(含)者,得累積計算訓練年資;中斷訓練年資之累計以一次為限。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五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250點以上。
(一)參加臺灣皮膚科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節(45-60分鐘)得積分1點;授課者每節得積分5點(每人每年最多得積分25點)。
(二)參加醫學會舉辦之年會、年中研討會及地區研討會每節得積分2點。但每人每年參加地區研討會所得積分總點數不得超過16點。
(三)參加醫學會舉辦或出國之長短期進修,每週得10點,每年進修點數最多得積分50點。
(四)參加本署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每節(45-60分鐘)得積分1點;授課者每節得積分3點(授課者每人每年最多得積分12點)。
(五)在本署認定之醫學雜誌發表論文,每篇第一作者得積分5點,共同作者每人不超過2點,每篇總點數不超過10點,在醫學會研討會發表論文得積分3點,個案報告得積分2點。
(六)參加本署認定之通訊課程每次得積分1點。
(七)參與臺灣皮膚科醫學會題庫出題經採用者,每兩題得積分1點,每年最多得積分10點。
(八)參加駐外醫療團之派外期間,每年得積分50點,不足年者以月計,每月得積分4點,過半月(含)者積分比照足月核給,未過半月積分減半計算。
(九)參加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限醫學中心)舉辦之皮膚科例行教學活動(包括每月或每週之病例討論會、病理討論會及醫學雜誌研讀會等),每節(45-60分鐘)得積分1點,但每人每年最多得積分24點。
前項各款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認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先行查核工作時,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2002/10/04 | 點閱率: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