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明定專科護理師之分科、甄審、訓練課程及訓練醫院、證書發給及更新等。專科護理師係護理人員之進階,衛福部為接軌國際標準,達以人為中心之進階護理照護目標,現行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訓練、訓練醫院認定及規範、甄審作業方式等已不符實需,爰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第2條:112年1月5日修正發布,將原專科護理師之六大分科(內科、精神科、兒科、外科、婦產科及麻醉科,修正為「臨床」專科護理師與「麻醉」專科護理師);惟各訓練醫院自95年起依循分科制度辦理訓練,為減少各醫院及專科護理師之衝擊,故恢復原六大分科之調整;另因應人口為基礎之社區醫療照護需求,增設家庭科。
(二) 第3條:工作年資得參加專科護理師訓練及甄審,惟考量專科護理師係護理師之進階,應於訓練前具備至少二年以上之工作年資,故刪除具博士學歷工作年資一年以上之規定。
(三) 第10條: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規定於附表,由訓練醫院依附表規定規劃期程,另恢復原訓練期間及補充臨床訓練期間之規定。
(四) 第12條:配合實務需求,修正筆試科目內容。
(五) 第22條:明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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