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函知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業奉總統112年6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3931號令修正公布,本次修法重點略以:
(一)增訂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之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以刑罰,並定明加重刑責之態樣及未遂犯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之一)
(二)增訂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之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有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等妨害使用行為處以刑罰,並定明加重刑責之態樣及未遂犯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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