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112年7月7日以衛部醫字第1121664135號公告「醫事檢驗師法第九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或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相關認證資格之實驗室,為醫事檢驗師法第9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
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於符合「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之實驗室時,應檢附同辦法第38條第1項所定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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