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度區域及地區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公告(91.12.25)
衛生署、教育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廿五日衛署醫字第○九一○○七八七六八號、台高第○九一○一九三○一六號公告「九十二年度區域及地區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
依公告之作業程序,申請資格為申請期限截止前領有開業執照(包括私立醫院因故歇業由另位負責醫師於原址重新開業者,即俗稱變更負責醫師),經審查符合醫療法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者。申請「區域醫院」評鑑之醫院,須有急性病床(含急性一般病床、急性精神病床)二五○床以上;申請「地區醫院」評鑑之醫院,須有急性病床二○床以上。申請教學醫院評鑑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須有急性病床(含急性一般病床、急性精神病床)一○○床以上應能提供內、外、婦、兒、麻醉、放射及病理(地區醫院至少應有兼任病理專科醫師一人)等七科之診療服務。申請本分院合併評鑑者,其分院之醫療機構需依法登記為「○○醫院○○分院」,本院或分院須符合申請評鑑等級之病床規模及設置科別,且合併評鑑之分院以一處為限。
關於評鑑內容: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依「醫院評鑑標準」及「教學醫院評鑑準」所列項目辦理。本分院合併評鑑依「本、分院申請合併評鑑原則辦理」。
關於申請程序:九十一年十二月廿六日起至九十二年元月十三日止檢齊申請書提出申請(以郵戳日期為憑);如有相關證明文件未及備齊,應於截止日起五日內完成補件。於前述期限內,另檢送「醫院開業登記事項查證回復單」至所在地衛生局申請查證。
關於評鑑方式:由衛生署及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依評鑑標準初審各申請醫院所送資料,初審不合申請類別者,由評鑑小組予以列入適當類別評鑑;初審不合申請資格者,由衛生署通知醫院不再進行實地評鑑。經初審合格之醫院,將另排定實地評鑑日程,並個別書面通知。實地評鑑程序,包括聽取醫院簡報分組實地查證總評。
須申請表件之醫院可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廿六日起向台北市大同區鄭州路一四五號(市立中興醫院舊綜合大樓一樓南側)醫策會洽購。洽詢電話:(02)25526520轉307
2003/01/06 | 點閱率: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