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函知「非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藥師,經主管機關核准支援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給付相關規定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9月12日健保醫字第1120663852號書函副本(如附件1)函知有關「非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藥師,經主管機關核准支援健保特約醫療機構」之情形,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起,適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一章第六節通則十二及十三規範。
依據:依衛生福利部112年9月1日衛授保字第1120663680號函(如附件2)辦理。
附件檔案:
- 附件1
- 附件2
2023/09/14 | 點閱率: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