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110年6月9日總統公布修正,增訂長服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有關長期照顧特約單位之申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特約年限、續約條件、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該部爰於112年10月6日發布「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同日「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停止適用。
附件:衛福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