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自92年2月1日施行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會輔字第0920002614號函
主旨:「游離輻射防護法」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施行。
說明:
一、 請自行上原子能委員會、全國法規資料庫獲行政院公報網站下載「游離輻射防護法」及其授權之子法;目前已發布之子法,施行日期均與母法相同。
二、 子法節制92年1月22日止共含91.12.4會輻字第0910023177號令發布之商品輻射限量標準,同年12.11分別以會輻字第0910023590號、第0910023628號、第0910023691號令發布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人員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同年12.25分別以會輻字第0910025069號、第0910025071號、會輻字第0910025073號、第0910025075號令發布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92.1.8會輻字第0920000001號令發布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同年1.22會輻字第0920001102號令發布之高強度輻射設施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及同日會輻字第0920001511號令發布之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同日並由原子能委員會以會輻字第0920001695號與行政院衛生署以署授國字第0920000633號會銜公告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其餘子法亦陸續發布中。
2003/02/26 | 點閱率: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