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保署113年4月15日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院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如附件,並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方案修訂內容摘要如下:
一、各層級獎勵指標項目修正:醫學中心由原19項增刪為20項(新增3項指標、刪除2項指標)、區域醫院維持原21項(新增3項指標、刪除3項指標)、地區醫院由原22項增刪為23項(新增3項指標、刪除2項指標)。
二、「建立安寧緩和醫療跨院際合作(支援家數、支援次數)」指標,先前因應疫情暫不計分,同意113年起恢復該項指標,目標值維持不變。
三、配合配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或「全民健康保險醫院總額支付制度品質確保方案」之相關指標名稱用語,修訂9項品保款方案指標名稱。
附件:全民健康保險醫院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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